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女方在婚內出軌并與情夫生育一子,與原配離婚時約定賠6萬精神損失費,結果轉頭又想讓情夫買單。她自以為懂法能操作,結果卻被法院接連打臉,賠了婚姻又折錢。
女方第一招是主張共同侵權,遂向情夫行使追償權。她認為既然出軌是兩人一起干的,那精神損害賠償也該兩人一起扛。顯然她沒研究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是配偶之間的責任。女方系因其出軌,基于與原配簽訂的《離婚協議》而支付精神損害賠償,而情夫對原配并不負有法定或約定的賠償義務,也就不承擔連帶責任。故法院駁回了女方的請求。
二審時,女方搬出第二招,主張情夫構成債務加入。女方稱其與情夫的通話錄音可以證明,情夫曾認可他會承擔賠償,她才與原配達成離婚協議并支付協議金額。這就有點天真了,《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明確規定,構成債務加入必須通知債權人,或向債權人明確表態,但本案女方和情夫私底下是約好了,卻沒任何一方告知原配。錄音里是能體現情夫承諾,但具體承擔多少?怎么付?沒有任何紙質協議明確,全是口頭支票。所以法院再次駁回了女方訴請。
女方這波操作實在是太無知,出軌是她,認賠是她,追償也是她,情也偷了,錢還想著撈回來。最傻的是,她居然信任情夫到連一紙協議都不簽。結果和原配離了婚,和情夫對簿公堂,可謂是人財盡失。所以法律不是想鉆空子就能鉆的,尤其是出軌這種違背公序良俗的事,想靠小聰明逃避責任,只能落得個自作自受的下場。
案情簡介:
王燕與案外人老楊于2005年結婚,2023年4月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因王燕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杜強存在婚外情并生育一子,其承認存在重大過錯,自愿向老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6萬元及作為補償的非婚生子撫養費12萬元,合計18萬元,并明確了分期支付計劃。
2023年4月2日,王燕再次打電話給杜強,協商應當支付案外人老楊費用的事宜,杜強表示該承擔的其會承擔,但表示其一下拿不出十萬,可以每年支付3萬直到結束,并多次要求王燕再與案外人老楊協商,談話最終雙方未明確具體金額。
4月14日,經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杜強為該非婚生子的生物學父親。6月,王燕按離婚協議向老楊支付首筆10萬元款項。
王燕認為,該損害后果系由其與杜強共同侵權行為所導致,因此二人都應對老楊承擔侵權責任,遂向杜強追索其已支付的精神損害賠償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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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觀點:
……本案的二審主要爭議焦點為:杜強應否承擔王燕訴請支付的6萬元精神損害賠償金? ……
本案中,王燕在《離婚協議書》承諾向案外人老楊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60000元系基于其違背婚姻忠實義務,而杜強對于案外人老楊并不負有婚姻家庭中法定的精神損害賠償金義務,原判認定王燕不具備對杜強行使追償權的請求基礎并無不當。至于王燕二審中稱,通過王燕與杜強2023年4月2日的通話錄音內容,可明確因杜強在通話中認可承擔費用,王燕才與案外人老楊達成相應的離婚協議并且支付協議金額,杜強的行為構成債務加入,應予承擔支付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之規定,本案的《離婚協議書》當事人為王燕與老楊,若杜強作為第三方加入該債務(即《離婚協議書》約定的補償款180000元),依據法律規定應通知債權人老楊,但本案現有證據不能證明杜強直接參與該《離婚協議書》內容的擬定,亦不能證明杜強明確向老楊表示其愿意承擔《離婚協議書》補償款的支付責任,且從王燕提供的2023年4月2日通話內容看,僅能體現王燕、杜強對于應否支付案外人老楊的費用進行過協商,杜強雖表示過會承擔支付責任,但具體承擔金額并未明確,而王燕、杜強之非婚生子起訴杜強支付撫養費的案件,已經另案進行裁決,故王燕所稱杜強構成債務加入的主張缺乏充足的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判不予支持王燕要求杜強支付精神損害賠償60000元的訴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案例索引:(2024)黔01民終6845號,以上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