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對于撫養費用中的教育開支,目前法院觀點相對明確即一方只需負擔一般性的教育開支,對于另一方未經同意增加的額外教育開支例如留學費用、私立貴族學校的學費、補課費等高額費用不屬于需要承擔的撫養費范疇。對于本案中高昂的留學費用,法院即是認為該筆費用不屬于非強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經濟負擔,在未經雙方協商的情況下不予支持。
對于此類高額教育支出,最好是在離婚協議時雙方就直接明確具體數額,例如可以考慮直接約定“一年內多少萬元以內的教育開支由雙方共同負擔,一方提供相應票據及轉款憑證后,另一方應當在10日內將款項一半匯入另一方的指定賬戶。”對于留學費用,亦可以參照上述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法院對于離婚協議約定“直至孩子參加工作”認為該條款缺乏客觀標準,并將上述條款理解為是“直至子女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最終認定21周歲且大專畢業的婚生女已具備參加工作條件,因此無需再支付費用。據此,為避免約定不明,此類條款應當約定得更為具體。例如可以考慮約定為“直至孩子大學畢業(如未讀大學則至24周歲止,如孩子繼續攻讀研究生,則至研究生畢業之日止)”
案情簡介:
劉某(女)與李某(男)曾是夫妻,兩人于2003年6月生育一女名叫小李。
2019年9月,劉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協議登記離婚,并簽署了一份《自愿離婚協議書》。在該協議書上,兩人約定小李隨媽媽劉某共同生活,爸爸李某自2019年10月起每月支付1000元撫養費,截止時間為“直至孩子參加工作”。雙方還在《自愿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小李的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資金支出以男女雙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擔”。
離婚后,爸爸李某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撫養費,直至小李大專畢業。2024年7月,已成年的小李決定前往國外留學,并收到了新加坡某大學的錄取通知書。但對于出國留學將產生的大額教育支出如何負擔,劉某和李某產生了爭議。
原告劉某認為,根據離婚協議中的相關約定,李某應當承擔女兒小李未來三年可能產生的留學及生活費用的一半,共計54萬元。
被告李某辯稱,小李目前21周歲,已經大專畢業,其已經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每月按期支付小李的撫養費,以及小李讀書期間教育費、醫療費等的一半,已經盡到了撫養義務。劉某執意讓小李出國留學,其并不贊同,在經濟條件上也已無力再承擔小李的留學費用,因此不同意劉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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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李某是否需要依《自愿離婚協議書》約定,承擔小李54萬元的出國留學教育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義務。所謂“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系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雙方婚生女小李現已年滿21周歲且大專畢業,已經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及獨立生活條件,顯然已經超出了法定撫養義務的范圍。
盡管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了“教育、醫療、保險等大筆資金以男女雙方一人一半的方式承擔”,但該條款的適用應以費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協商一致為前提。本案中,原告主張的留學費用屬于非強制性教育支出,且涉及重大經濟負擔,需以雙方協商一致為前提,考慮到被告已明確反對小李出國留學,因此小李的留學費用不應由被告負擔。
另外,原被告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費……直至孩子參加工作”,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應屬有效。但是,“是否參加工作”主要由子女主觀意愿決定,缺乏明確的客觀標準,故對該條約定應理解為“直至子女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本案中,雙方婚生女小李已年滿21周歲且已大專畢業,應當認為具備參加工作的條件。
索引案例:山東高法公眾號《離婚約定“教育費平攤”,成年子女的54萬留學費該不該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