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新增了債務加入制度,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雖然法條并沒有明確規定債務加入必須以書面形式,但加入形式至少應當意思表示明確。具體到本案中,第三人僅口頭表示“俺慢慢地還”,既沒有明確的還款時間,也沒有明確還款金額,結合該承諾是在債權人電話催促下作出,具有一定情感性質,顯然不構成明確的債務加入意思表示。
如果債權人確想讓第三人加入債務,最好還是以書面形式確認。從本案中債權人稱呼“嫂子”可以看出雙方明顯存在親戚關系,這種情況下上門讓對方簽字確認共同承擔債務或許才是更好的模式。如果無法書面確認,至少也需要讓對方明確還款金額和還款期限。否則也只是“空話”而已。
案情簡介:
因生意周轉需要,自2022年起,李某累計向劉某借款300余萬元,并出具了相關借據。2024年,李某與劉某就所欠借款簽訂還款協議,李某及其父親在借款人處簽名捺印,李某父親自愿對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借款到期后,劉某到李某家中催要借款,并向李某父母言明:“就算李某不還,你們也得還?!崩钅衬赣H聽到此話后未作表態。隨后,劉某再次對李某母親說道:“嫂子,你一開始打電話跟我說,‘你放心,這個錢她不還你,我和你哥哥也會還你的?!?strong>李某母親回應道:“俺慢慢地還?!?/b>劉某據此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其父母共同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觀點: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李某向劉某借款的事實,有借據、轉賬記錄、還款協議予以佐證,且李某亦認可該借款事實,故雙方借貸關系成立,李某應當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本息。
關于劉某主張李某母親構成債務加入、應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訴求,法院認為,債務加入需第三人明確作出愿意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而非僅憑形式語言。在現場談話錄音中,李某母親面對劉某要求其承擔責任的表述時未明確表態,錄音中“俺慢慢還”的說法亦帶有明顯的情感承諾意味和表述模糊性,不足以證明李某母親具有承擔債務的法律意圖。
此外,該借款為李某個人借款,未用于李某父親和李某母親的夫妻共同生活,亦無法認定該債務系二人的夫妻共同債務。況且,在庭審過程中,李某母親亦否認對案涉債務承擔責任。
因此,對于劉某要求李某母親承擔還款責任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綜上,被告李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300余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被告李某父親對李某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索引案例:?山東高法公眾號《帶有情感色彩和模糊表述的承諾是否構成債務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