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我們曾在《戀愛分手后,對方同意給大額補償,怎么拿才穩妥?》一文中指出,“分手費”“青春損失費”等性質的分手補償,通常會因缺乏法律依據或違背公序良俗而不被法院支持,屬于不可強制執行的自然債務。即便簽了協議,若對方反悔,也很難通過訴訟主張。
但本案不同。雙方雖未領證,卻已舉辦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分手時,男方主動通過微信溝通,明確提出簽訂協議,愿支付女方120萬元,其中70萬元為欠款,50萬元為補償。這些聊天記錄成為了關鍵證據。
審理中,法院未將50萬元簡單認定為分手費,而是視作“男方承諾的因未結婚而產生的責任補償”。該認定系基于女方在此段關系中投入的時間、情感與經濟資源。如男方在分手時仍欠女方70萬元借款未還,便體現了女方的經濟付出。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分手客觀上可能會對女方的社會評價與生活狀態造成影響。再加之女方為外地人,分手后需額外付出生活調整成本。因此出于對女方的權益保護,該補償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此外,協議本身符合法律要件。雙方自愿簽署、無欺詐脅迫、條款清晰,明確了款項性質、支付期限等,大大增強了法律效力。更重要的是,該補償不涉及婚外情等違背公序良俗的情形,而是基于一段公開、穩定的同居關系,因此未被認定無效。
最終,法院酌情將補償金額調整為40萬元,明確其不屬于情感債務,而是有效的合同約定,男方需繼續履行補償約定。
案情簡介:
沈帥與趙美于2018年6月左右相識,此后雙方同居,2020年5月雙方舉辦婚禮,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021年9月左右,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雙方于微信確認沈帥應支付趙美共120萬元,其中70萬元為借款,50萬元為補償款。同月10日,沈帥草擬《雙方協議書》一份,并催促趙美簽字。趙美不同意按該協議內容簽字。
次日,趙美起草《協議書》一份,載明“經男女雙方確認,男方總共支付給女方人民幣120萬元整,其中70萬元是作為男方支付給女方的欠款金額,鑒于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舉行婚禮未領證),現因感情不和自愿分開,男方自愿給女方經濟補償人民幣50萬元。上述款項共120萬元整,男方承諾兩年內支付完。具體支付周期如下:……”
沈帥、趙美于2021年10月11日在協議上簽字。協議簽訂后,沈帥支付給趙美40萬元。此后,沈帥未按協議履行,趙美催要未果后,遂起訴至法院,釀成本案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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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本案系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在二審中的爭議焦點在于以下三方面:一是案涉協議書的效力如何認定;二是案雙方是否就訟爭70萬元存在借貸關系;三是一審判決認定沈帥向趙美支付40萬元經濟補償款是否正確。
關于第一項爭議焦點。沈帥主張案涉協議書無效基于兩點理由:一是認為該協議書系沈帥受脅迫而出具。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并未體現趙美脅迫沈帥簽訂協議書之內容,且從雙方交涉過程來看,沈帥也多次表示愿意支付協議書所涉款項,故其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二是認為該協議書系基于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所形成。雙方當事人一致陳述雙方已經辦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故雙方之間應認定為非婚同居關系。但案涉協議書系雙方自愿簽訂,體現雙方之真實意思表示,亦未違反法律法規之禁止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沈帥該項上訴主張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第三項爭議焦點。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反映,訟爭50萬元并非沈帥所稱單純為結束同居關系而支付的分手費,而是雙方基于未能最終辦理結婚登記進行責任厘清后,由沈帥承諾支付給趙美的補償款,一審判決基于雙方同居關系持續時間、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給趙美造成的影響等因素考量,酌情認定由沈帥支付趙美40萬元并未失當,本院予以照準。
案例索引:(2022)浙06民終4340號,以上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