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律師蔡思斌評析:
本案法院觀點其實很清晰,執行法官任務是落實判決書上已經寫清楚的內容,而不能去認定這筆債的性質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涉及到執行權行使的一般原則,即“法無授權即禁止”。執行權屬于公權,對于公權而言,只要法律沒有授權就是被禁止的,它的權力邊界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
本案申請執行人請求追加債務人配偶為被執行人,超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所明確列舉的追加范圍。該規定僅針對被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形,自然人配偶不在可追加范圍,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正確的做法是,債權人需要以配偶為被告,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債務確認之訴,讓法院通過判決書明確認定該筆債務性質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后,再以生效判決為執行依據,要求法院執行他們夫妻二人的財產。
案情簡介:
某村委會與李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李帥與張梅系夫妻關系。
某村委會于2017年將扶貧資金共計22萬元以合作形式向李帥所有的某合作社轉款用于養殖。2020年6月10日,雙方簽訂《分期付款協議書》,由李帥分五期償還借款,李帥在償還6萬元后,剩余借款16萬元到期后未履行還款義務。
某村委會訴至法院,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判決,由李帥償還某村委會本金16萬元及逾期利息。判決生效后,李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某村委會于2022年11月3日申請執行。
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登記在被執行人李帥名下位于成都市房屋一處,該房屋設置抵押,暫不具備處置條件,被執行人李帥無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遂于2022年12月28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被執行人李帥尚有案款16萬元,申請執行費2300元未履行。2023年2月27日,某村委會認為李帥所欠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關于“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的規定,請求追加被執行人李帥的配偶張梅為本案被執行人。
法院觀點:
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因此,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范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定進行追加。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僅針對被執行人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可以在民事執行程序中追加相關案外人作被執行人,并無關于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自然人的配偶或者原配偶為被執行人的規定,除非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自然人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某村委會稱被執行人李帥所欠申請人債務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對夫妻共同債務作了規定,其中對夫妻一方所負債務,必須經配偶事后追認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或者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方可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該條規定屬于人民法院解決當事人民事爭議確定民事責任所依據的裁判規則,不屬于執行權的授權性規定。執行權具有公權性質,應當遵循公權行使的一般原則即“法無授權皆禁止”。因此,執行程序中不能依據規定追加夫或妻一方為被執行人,應當告知債權人另行訴訟,取得針對被執行人配偶的執行依據后合并執行。
本案中,本院作出的已經生效法律效力的(2022)川2021民初3609號民事判決確定的還款義務人為李帥,并未確定李帥的妻子張梅承擔還款責任。故,某村委會要求追加張梅為(2022)川2021執3277號案件被執行人的請求,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2023)川2021執異19號,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4-17-5-201-003




